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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条件
发布时间:2023-10-01

申请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24日《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1)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原件2份;

(2)筹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3)《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原件2份;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

(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2份;

(6)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原件2份;

(7)所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出具的符合当地村卫生室设置的同意设置的正式文件原件2份(此条指村卫生室设置);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原件2份;

(9)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提交该单位或组织的书面同意意见原件;

(10)由二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二个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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