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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美容诊所成立条件
发布时间:2023-10-01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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