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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条件是办理不了私人诊所医院的
发布时间:2023-10-01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纟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以上第2—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及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担任拟设立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批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

(2)所在地人口分布、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300米左右医疗机构分布情况;

(4)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疾病患病率;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建筑面积及实用面积、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0)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1)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12)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申请开办医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但主要责任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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